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志平、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慧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志平 相 對 人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再為促使當 事人早日自動償付訴訟費用,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場合,亦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遲 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天辰公司)聲請裁定許可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及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告確定在案,有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確定證明書(稿)等件附於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卷可稽。本件程序進行中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暫免繳納而依上開裁定結果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裁判費,觀諸裁定許可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又聲請人本次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90元,即標的 金額為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對人天辰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500 元,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