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收到本裁定後,應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有無錯誤。且如: ㈠收到本裁定時支票已到期者,應於收到本裁定時起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相關到期部分公告於法院網站。 ㈡收到本裁定時支票未到期者,應於各支票發票日起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相關到期部分公告於法院網站。 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2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3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9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4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5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6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2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7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8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09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10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4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11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012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10日 14,900元 KAE0000000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