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謝春輝即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謝春輝即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謝文欽律師 陳國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就任耐力中端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耐力中端公司)之清算人,因耐力中端公司有溢付營業稅之情事並已向所屬主管稽徵機關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申請退還稅額,該所於111年6月17日完成審查並核發退稅通知單,耐力中端公司於取得退稅款後,已積極辦理清償現有債務、結算現有資產、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宜,惟因有日商股東,較費時程,致耐力中端公司未能於111年10月16日前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 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1月2日向本院聲報就任耐力中端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7號函准備查,嗣經 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9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11年10月16日。茲因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