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頂丰開發有限公司、李文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霆、鄧德春、卓尚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吳俊霆、鄧德春、卓尚杰聲請公示送達。惟查,依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吳俊霆、鄧德春最後戶籍址係在「臺中市」;相對人卓尚杰最後戶籍址則在「彰化縣」。揆諸首開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