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王韋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丞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丞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