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調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約有精品有限公司、柳約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調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來發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6日1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清點簽收黃金沐浴乳(容量950ML共72瓶、容 量300ML共12瓶),應給付黃金沐浴乳銷售金額之紅利予聲 請人,故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4,880元,但未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暨其身分證字號,亦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特定聲請人起訴對象究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與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不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柏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