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