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宇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