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定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7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