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胡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判命被告就兩造間於民國104年4月20日簽定之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及109年9月18日簽定之協議書之懲罰性為新臺幣(下同)10,074,076元之違約金應刪減至0;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9,707,330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81,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第 一審裁判費186,15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