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淑瑛、林朝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張淑瑛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朝枝 訴訟代理人 林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 巷○○○號一樓房屋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一一一(十七)鑑字第三三六四號鑑定報告書「十、鑑定結論」第㈡之一所載之修復方式、項目進行修繕工程。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公寓(下稱系爭公寓) 第2、3層房屋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2、3樓 房屋(下稱原告2、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公寓第1層房屋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1樓房屋 (下稱被告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2、3樓房屋因屋齡 老舊而有漏水問題,經原告委請工程行修繕,發現漏水原因係原有化糞管銹蝕破裂所致,且經評估修繕方式需將原化糞管更換為PVC管,施工方式以明管沿原告2、3樓房屋外牆進 入被告1樓房屋浴廁重拉連接化糞池之管線,惟因被告於被 告1樓房屋搭蓋廚房,而化糞管接口處位於被告1樓房屋搭蓋之廚房內,工程行乃建議改將化糞管接在浴室馬桶管線,而有進入被告1樓房屋內,進行化糞管修繕工程之必要。 (二)嗣於本院審理中,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民國112年12月20 日111(十七)鑑字第3364號函附鑑定報告書(下稱建築師 公會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亦認定原告2、3樓房屋與被告1 樓房屋即2樓至1樓之牆內原化糞管立管(鑄鐵管)除有異物堵塞外,尚有銹蝕破裂現象,致排水由破裂管壁流出沿牆內空隙順流至1樓牆壁與地板接縫處滲出等情。雖建築師公會 鑑定報告以進入被告1樓房屋之修繕成本過高,併考量基隆 市污水下水道系統預計於114年施工完成,因認進入被告1樓房屋修繕化糞池及管道之工程成本與使用年限相比,顯不符經濟效益,另建議採以「壁掛式化糞池」之方式施工。 (三)惟公共工程往往未能於預計完工時限完工,加以糞便本需經化糞池沉澱淨化後方能排入公共污水管,若僅以「壁掛式化糞池」之方式施工,嗣後如何排入公共污水管,則未見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更為詳細之說明;且「壁掛式化糞池」係設置於系爭公寓即被告1樓房屋外牆,並配置進、排水管,另 原告2、3樓房屋之化糞管亦需改為明管連接至位於被告1樓 房屋外牆之壁掛式化糞池,屆時自外部即可清楚觀看糞管情形,鄰近者亦需忍受可能之惡臭,恐引起鄰居之抗議;又「壁掛式化糞池」僅為10人份,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計畫施工完成前,並無正常條件之污水處理能力,而僅能仰賴抽取方式排出污水,勢必時常委任專人清運以避免外溢之可能。再者,系爭公寓之基地界址僅至後方水溝處,如以「壁掛式化糞池」之方式施工,設置範圍恐逾基地界線,而跨越鄰地上方,且後方防火巷過窄,於該處施作「壁掛式化糞池」實屬不易。故施作「壁掛式化糞池」之工程費用雖較經濟且無須進入被告1樓房屋,然綜合上開情事,以「壁掛式化糞池 」之方式施作顯無法徹底解決原告2、3樓房屋面臨修繕之窘境,亦非長久之計,並非可行之方案;而化糞池為建築物主要設備且為共同使用,系爭公寓化糞池位於被告1樓房屋專 有空間之範圍,原告2、3樓房屋之2樓至1樓化糞管既有銹蝕破裂情形,確有進入被告1樓房屋進行修繕之必要。為此, 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四)並聲明: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被告1樓房屋內,依建築師公 會鑑定報告所載㈡之1之修繕方式進行修繕工程。併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答辯意旨略以: (一)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固記載化糞池為建築物主要設備為共同使用,因化糞管銹蝕破損,原告確有修繕之必要。惟進入被告1樓房屋之修繕成本過高,且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計畫於114年施工完成,進入被告1樓房屋修繕化糞池及管道之工程 成本與使用年限相比,顯不符經濟效益,應採以「壁掛式化糞池」之方式施工。 (二)復經向承攬基隆市政府公共污水系統之工程公司確認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實施用戶接管時,即將原有之化糞池打除及填平,嗣後污水(含壁掛式化糞池)會經公共污水管線直至污水處理廠,用戶不再使用原有化糞池,亦無抽水肥之必要。加裝於室外之壁掛式化糞池乃設備之增設,僅需申請雜項執照即可,並無違建之虞,且壁掛式化糞池之裝設位置及尺寸經建築師現場丈量後亦屬基地界線之內;又壁掛式化糞池10人份之容量得使用3至5年,嗣與公共污水管線銜接後,亦無抽水肥之必要;室外新設之化糞管於無滲漏之情況下,豈有惡臭產生之可能。綜上,裝設壁掛式化糞池顯然已可解決系爭公寓化糞管銹蝕破損之困境,亦最符合經濟效益,而無進入被告1樓房屋修繕之必要。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原告2、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被告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2、3樓房屋因屋齡老舊而有漏水 問題,經委請工程行修繕,發現漏水原因係原有化糞管銹蝕破裂所致,故有修復之必要,且經評估修繕方式需將原化糞管更換為PVC管,施工方式為以明管沿原告2、3樓房屋外牆 進入被告1樓房屋浴廁重拉連接化糞池之管線,惟因被告於 被告1樓房屋搭蓋廚房,化糞管接口處原位於被告1樓房屋搭蓋之廚房內,工程行乃建議改將化糞管接在浴室馬桶管線,而有進入被告1樓房屋內,進行漏水及化糞池管線修繕工程 之必要。嗣於本院審理中,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原告2、3樓房屋與被告1樓房屋之2樓至1樓牆內原化糞管立 管(鑄鐵管)除有異物堵塞外,尚有銹蝕破裂現象,致排水由破裂管壁流出沿牆內空隙順流至被告1樓房屋牆壁與地板 接縫處滲出,又化糞池為建築物主要設備且為共同使用,系爭公寓化糞池位於被告1樓房屋專有空間之範圍,原告2、3 樓房屋之2樓至1樓化糞管既有銹蝕破裂情形,原告認為確有進入被告1樓房屋進行修繕之必要,並請准依建築師公會鑑 定報告所載㈡之1之修繕方式進行修繕工程等情。被告固不否 認原告2、3樓房屋與被告1樓房屋之2樓至1樓牆內原化糞管 立管(鑄鐵管)除有異物堵塞外,尚有銹蝕破裂現象,致排水由破裂管壁流出沿牆內空隙順流至被告1樓房屋牆壁與地 板接縫處滲出之情,惟抗辯原告僅需於原告2、3樓房屋與被告1樓房屋外牆加裝室外之「壁掛式化糞池」,即可解決化 糞管破裂漏水之問題,並無進入被告1樓房屋修繕之必要等 語。故本件之爭點即為修繕化糞管破裂漏水之問題,有無進入被告1樓房屋之必要?茲析述如下: ⒈本院就兩造爭執事項,函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經鑑定結果:「……鑑定結論:㈠原告2樓、3樓房屋之原有化糞管有 無鏽蝕破裂?⒈鑑定人會勘及向施工人員詢問結果,現況2樓 至1樓化糞管立管沿用原鑄鐵管;3樓至2樓化糞管立管因有 銹蝕破裂已改為PVC管,於110年8月14日發生漏水事件後, 被施工人員拆除做檢查。⒉會勘當日鑑定人於2樓地板內化糞 管口進行排水測試結果,1樓廁所馬桶後側地板與牆面接縫 處即刻發現有滲漏水情形。顯示2樓至1樓之牆內原化糞管立管(鑄鐵管)除有異物堵塞外尚有銹蝕破裂現象,排水由破裂管壁流出沿牆內空隙順流至1樓牆壁與地板接縫處滲出。㈠ -2倘有,原告因修繕化糞管鏽蝕破裂,有無進入被告1樓房 屋之必要?⒈由附件七原廁所化糞池及管道示意圖可知,化糞池位置應位於1樓廁所下方。一般而言,3至5年應抽化肥 一次,以維持化糞池之運作與符合環保排放標準。被告陳述對化糞池人孔位置沒有印象也從未抽過化肥,研判化糞池人孔被廁所地板封死,化糞池內之化肥久未清理,早已堵塞並失去應有功能。⒉1樓廁所馬桶未因化糞池失去應有功能而發 生倒灌溢出現象,有可能是因為1樓地板下方土壤有沉陷現 象及孔隙產生,1樓馬桶地板下化糞管接頭鬆脫或銹蝕破裂 ,化肥直接滲入地層土壤中,因2、3樓長年未居住使用,1 樓也只有少數人使用,故漏水問題未被凸顯。⒊化糞池為建築物主要設備且為共同使用,本系爭房屋化糞池位於1樓專 有空間範圍(詳附件七)。依本案而言,原告2至1樓化糞管銹蝕破裂情形,是需要進入被告1樓房屋進行修繕,但衡量㈠ -2第1、2點及㈡-1之說明,因進入被告1樓之房屋修繕成本過 高,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計畫預計於114年施工完成〈基隆 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三期實施計畫-北港系統管線新建工程-管線工程第十一標(109至114年),詳附件十四,基隆市污水下水道規劃與執行現況網路查詢資料〉,進入室內方式之化糞池及管道修繕工程成本與使用年限相比,顯不符經濟效益。故建議採不需進入被告1樓房屋且較經濟的壁掛式化糞 池施工方式,以解決兩造紛爭難題。㈡倘有進入被告1樓房屋 修繕之必要,其修繕之方法、項目及管道配置為何,併請繪製管道配置施工圖說及其預估之費用?⒈本鑑定報告雖建議採不需進入被告1樓房屋修繕之施工方式,為利評估是否進 入室內做修繕之經濟效益比較之需,故仍會將兩案做如下之說明參考。⒉原化糞池及地下管線已失去功能,需整座更新。其修繕之方法為鑿開1樓廁所地坪,將原有化糞池拆除運 棄,重新埋入20人份之FRP化糞池,並配置進、排水管。⒊1樓廁所天花板、牆面及地板裝修材,配合整修復原。⒋2、3樓化糞管改為4”ØPVC明管,接至1樓化糞池(不含2、3樓室內部分之配管及整修工項)。⒌化糞池、化糞管修繕項目及管道配置施工圖說,詳如附件九。修繕工程概估費用約需新臺幣(下同)184,537元,詳附件十一,估算明細表。㈡-2若 無進入被告1樓房屋修繕之必要,則其修繕之方式、項目及 管道配置為何,併請繪製管道配置之施工圖說及其預估之費用?⒈1樓廁所不動,其修繕之方法係將原有1F化糞池保留, 重新於1樓廁所外牆設置#304不銹鋼壁掛式化糞池(10人份 ),並配置進、排水管。⒉2、3樓化糞管改為4”ØPVC明管, 接至1樓壁掛式化糞池(不含1至3樓室內部分之配管及整修 工項)。⒊化糞池、化糞管修繕項目及管道配置施工圖說,詳如附件十。修繕工程概估費用約需62,500元,詳附件十二,估算明細表。」等語,有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1冊在卷可 稽。 ⒉觀諸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可知,原告2、3樓房屋2樓至1樓之牆內原化糞管立管(鑄鐵管)除有異物堵塞外尚有銹蝕破裂現象,排水由破裂管壁流出沿牆內空隙順流至1樓牆壁與地 板接縫處滲出,被告1樓房屋經研判化糞池人孔被廁所地板 封死,化糞池內之化肥久未清理,早已堵塞並失去應有功能,被告1樓房屋廁所馬桶未因化糞池失去應有功能而發生倒 灌溢出現象,有可能是因為被告1樓房屋地板下方土壤有沉 陷現象及孔隙產生,被告1樓房屋馬桶地板下化糞管接頭鬆 脫或銹蝕破裂,化肥直接滲入地層土壤中,因原告2、3樓房屋長年未居住使用,被告1樓房屋也只有少數人使用,故漏 水問題未被凸顯。而化糞池為建築物主要設備且為共同使用,化糞池位於被告1樓房屋專有空間範圍,依本案而言,原 告2、3樓房屋2至1樓化糞管銹蝕破裂情形,是需要進入被告1樓房屋進行修繕,但衡量進入被告1樓房屋之修繕成本過高,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計畫預計於114年施工完成,進入 被告1樓房屋室內方式之化糞池及管道修繕工程成本與使用 年限相比,顯不符經濟效益。故建議採不需進入被告1樓房 屋且較經濟的「壁掛式化糞池」施工方式,以解決兩造紛爭難題。再簡要言之,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無非以修繕成本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計畫預計於114年施工完成之考量而建 議採不需進入被告1樓房屋且較經濟的「壁掛式化糞池」施 工方式。惟原告質疑「壁掛式化糞池」有無占用鄰地之可能性?本院乃函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補充說明「㈠10人份化糞池,其尺寸為何?有無占用鄰地之可能性? ㈡在公共污水排 水管線完成前,10人份化糞池之容量,以3口之家及正常之 排放量計算,約需幾日即滿載?倘滿載,其內容物如何處理?又處理內容物時,有無外溢之可能性?㈢外掛式之化糞池是否屬嫌惡設施?」等項,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於112年2月23日以112(十七)鑑字第0440號函復「貴院來函要求補充說 明部分,涉及化糞池尺寸設計及地籍鑑界測量等確認,經查非屬原鑑定主旨範圍,應再酌收補充鑑定費肆萬元整(不含土地鑑界申請)」等語,本院就未逾越原囑託主旨範圍之事項,再函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補充說明「㈠貴會111年12月20 日111(十七)鑑字第336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所示之照片 即10人份不鏽鋼壁掛式化糞池,其尺寸(即長、寬、高)及其容量為何?㈡在公共污水排水管線完成前,前項10人份化糞池之容量,以3口之家及正常之排放量計算,約需幾日即 滿載?倘滿載,其內容物如何處理?又處理內容物時,有無外溢之可能性?㈢又第二項待補充說明事項,乃針對貴會鑑定報告書所提出之不鏽鋼壁掛式化糞池所漏未敘明之事項,再函請補充說明,目的在瞭解其可行性與適法性,以評估二種工法之優劣及有無進入屋內修繕之必要性,並未逾越原囑託鑑定主旨之範圍,應毋庸付費。」等項,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於112年4月11日以112(十七)鑑字第0810號函復「㈠……⒈ 本案因後院房屋外牆緊鄰鄰房及地界,空間距離受限,無法採用目前市場上之規格品尺寸設置,故鑑定報告建議採不鏽鋼壁掛式化糞池方式,可依現況條件加工訂製。而實際後院外牆與地界之距離尺寸,仍須以地政機關鑑界成果為依據。⒉建築物所設置之污水處理設備,其有關設計、配置、施工、使用與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因涉及專業規範,目前建築物設計都以使用人數直接選擇市場上規格品之預鑄化糞池之方式設置,且每家規格尺寸亦未盡相同。例如,參考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網頁所提供不同材料之PE或EPR 10人份化糞池 ,即各自有不同長、寬、高之尺寸,可供選用及參考(詳附件一:PE 10人份尺寸為L×W×H=110/100㎝×60/50㎝×60㎝;EPR 10人份尺寸為L×W×H=138㎝×105㎝×70㎝),惟上開化糞池均 非壁掛式,故本案不鏽鋼10人份壁掛式化糞池之具體尺寸,須委由專業廠商訂製,但應於本建築基地範圍內,於不占用鄰地之條件下設置。⒊參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2.1計算基礎: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依建築物用途及樓 地板面積參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計算使用人數、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專業廠商再依此計算基準生產符合排放污水規範之化糞池,因使用建材之不同,而有預鑄RC、FRP、PE之分;也會因污水處理專 利之不同,而有不同型態及尺寸,故10人份化糞池只是污水處理之計算基準,而非容量設計之固定尺寸。本案因鑑定人不是專業廠商,也沒有處理污水之專利,故僅能找到類似設施之尺寸,提供鈞院做臨時使用時之解決方案參考。㈡……⒈本 案以1戶5人計算,2、3樓2戶共計10人,故建議採10人份化 糞池設置。如前項第3點說明,化糞池是以污水處理能力做 規範基準,正常使用條件下其滿載時間與處理方式,訂製之不鏽鋼壁掛式化糞池與一般預鑄化糞池處理之規範基準相同,若經定期之維護是不會有滿載之現象發生。參考環保署之建議,為維護設施正常之使用,化糞池每年應定期清理污泥一至二次。⒉不鏽鋼化糞池同樣會有抽取口之留設,污泥處理方式應委由專業廠商負責抽取,在正常操作之條件下,應無外溢之可能性。」等語,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之上開補充說明可知,化糞池因建材不同、污水處理專利之不同,而有不同型態及尺寸,且需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有關設計、配置、施工、使用與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因鑑定人不是專業廠商,也沒有處理污水之專利,僅能找到類似設施之尺寸,供本院作為臨時使用時之解決方案參考,且化糞池每年應定期清理污泥1至2次,在正常操作之條件下,應無外溢之可能,亦即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附之「壁掛式化糞池」參考圖片純供參考之用,一切尚需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且化糞池每年需定期清理污泥1至2次,亦難以排除操作人員未嚴守操作之標準程序而使臭氣外溢之可能,甚且本院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補充說明10人份化糞也之尺寸?有無占用鄰地之可能性?「壁掛式化糞池」是否屬嫌惡設施?等事項,僅化糞池尺寸設計(不包含土地鑑界申請)竟然還要加收鑑定費4萬元,尤有甚者, 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附之「壁掛式化糞池」參考圖片純供參考之用,一切尚需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而如何符合規範之要求,亦非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之專業,則何來「壁掛式化糞池」施工方式較為經濟省錢之可言?況且,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當庭陳稱:所有修繕之費用均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祇要讓原告協同施工人員進入被告1 樓房屋修繕即可等語,更足認何種施工方式較為經濟省錢並非鑑定時所需考量之必要之點,更何況原告亟待解決者乃化糞管線破裂外溢之問題,雖基隆市政府曾函復基隆市仁愛區劉銘傳路45巷一帶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預定於113年12月底完成接管,此有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月19日基府工下 參字第1120102339號函1件可稽,亦為兩造所不爭,縱不計 工程可能延宕,迄今亦相隔1年有餘,則在公共污水下水道 用戶接管尚未完成前,尚不宜以之作為目前應採取何種施工方式較為妥適之鑑定依據,況且在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完成前,「壁掛式化糞池」之施工方式及化糞池內污物之處理,均未據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或補充說明中有明確之說明,已難採信。 ⒊本院函詢基隆市政府「……㈢倘若住戶原有之化糞池是屬於室外 之壁掛式化糞池(箱),是否能與完工後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連結?另室外壁掛式化糞池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連結,是否由該住戶向貴府申請或自行僱工處理?㈣住戶加裝室外之壁掛式化糞池(箱),是否經向貴府申請建照及其申請程序?」等項,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月19日基府工下參字第1120102339號函、112年2月17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207288號函,分別函復「……㈢室外之壁掛式化糞池(箱)是否屬該 建物之原有設施,仍需本府(都市發展處)認定,如認定後屬原有設施,將於施工前協調住戶進行廢除作業,如非屬原有設施,原則以施工空間不足方式處置,待住戶退縮施工空間後(自地界線單側退縮75公分,雙側150公分及淨高2公尺),再由施作廠商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住戶加 裝室外之壁掛式化糞池(箱)如係用以處理建築物之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等之設施,係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應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等語,而比對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附之被告1樓房屋與相鄰房屋之巷道照片(見附件二鑑定標的 物坐落位置圖第2、3頁),被告1樓房屋與相鄰房屋之巷道 間距甚為狹窄,且觀諸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亦不諱言「本案因後院房屋外牆緊鄰鄰房及地界,空間距離受限,無法採用目前市場上之規格品尺寸設置,故鑑定報告建議採不鏽鋼壁掛式化糞池方式,可依現況條件加工訂製」,則是否有足夠之施工空間及依現況條件客製化之化糞池,亦有疑義,更遑論「壁掛式化糞池」之型態及尺寸尚需有處理污水專利之廠商到場評估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始能確定,則「壁掛式化糞池」之設置是否會逾越鄰地,在「壁掛式化糞池」之型態及尺寸確定前根本無從確定或測量,且「壁掛式化糞池」之設置,能否順利申請取得雜項建築執照,亦有疑慮。況且,鑑定機關建議採取何種修繕方式,本應多面向之思考,以提供兩造及本院作為全方位認知及判斷之參考,更不應以單一之經濟面向作為考量點。故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建議「壁掛式化糞池」施工方式,單以經濟考量是否其成本必然低於原告主張之傳統修繕方式,已屬草率,且建築師公會既非化糞池專業廠商又何以評估客製化之化糞池之設計、施工費用必定低於原告主張之修繕方式,亦屬率斷,又未考量其他土地占用、營建、衛生安全、環保等諸多面向,更見偏頗,在實際上是否可以執行?其適法性及可行性均堪質疑。 ⒋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建議「壁掛式化糞池」施工方式,既有上開可議或懸而未決之不確定因素存在,自無可採,且本院衡量化糞池破裂漏水乃屬系爭公寓「糞內之事」(尤其倘若原告所稱為真,系爭公寓之化糞池開口原在室外,因被告增建廚房,以致系爭公寓之化糞池開口變更位於被告1樓房 屋之室內,更是「糞內之事」),本應由相關之原告2、3樓房屋及被告1樓房屋予以解決,不應僅因被告顧及己身於修 繕期間短暫生活起居之不便利之私利,而以鄰為壑,採取有礙觀瞻或令鄰居側目之「壁掛式化糞池」施工方式,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被告1樓房屋內,依臺北市建築師 公會鑑定報告所載㈡之1之修繕方式進行修繕工程,自較可採 。 (二)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前項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前開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原告2 、3樓房屋與被告1樓房屋之2樓至1樓牆內原化糞管立管(鑄鐵管)除有異物堵塞外,尚有銹蝕破裂現象,致排水由破裂管壁流出沿牆內空隙順流至被告1樓房屋牆壁與地板接縫處 滲出,又化糞池為建築物主要設備且為共同使用,系爭公寓化糞池位於被告1樓房屋專有空間之範圍,原告2、3樓房屋 之2樓至1樓化糞管既有銹蝕破裂情形,確有進入被告1樓房 屋進行修繕之必要,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准依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㈡之1之修繕方式進行修繕工程,自屬於法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1樓房屋內,依建築 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㈡之1之修繕方式進行修繕工程,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總計123,000元(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費用120,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