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潘麗華、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潘麗華 被 上訴人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僴因111年度訴字第22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6,681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7.01平方公尺+0.58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