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鐘一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鐘一郎 吳嘉慧 錡貞蓉 李文杰 李文豪 李祖浩 伍天壽 伍玉香 林岩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672元,惟依原告111年11月24日到院之民事準 備書㈠狀所載(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 28萬7,912元【計算式:(39.67㎡+14㎡+14.79㎡+34.86㎡+10.87㎡+152 .45㎡+3.04㎡)(占用面積)×1萬5,900元 (公告土地現值)=428萬7,9 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71元,扣除原告繳納之1萬3,672元,尚欠2萬9,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