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亭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陳亭聿 陳文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1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陳亭聿及陳文湖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7,403元、1,140,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亭聿及陳文湖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595元、18,57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