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鄭金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金蓮 籍設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仁愛辦公室居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二路51巷1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1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4,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4,86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