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