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丁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丁 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命返還土地之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仟伍佰捌拾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命返還土地之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關於「...但被告如 就本判決第一項命返還土地之部分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就本判決第一項命返還土 地之部分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