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詹美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詹美香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詹美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惟本院頃悉被告詹美香已於辯論終結前之112年2月19日死亡,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