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王俊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1年 度訴字第43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3月29日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王浚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5,275元(計算式:系爭173號房屋占地面積合計107.25㎡×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5,900元/㎡=1,705,2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89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