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戴偉輝、大聖爺廟管理委員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戴偉輝 訴訟代理人 戴忠賢 被 告 大聖爺廟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戴安和 被 告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被 告 李步中 李惠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1,088元(請求返還占用土地面積合計440.32平方公尺 ,乘以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1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除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9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