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中正區觀海街1號B1 法定代理人 馬翠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玉芬 住基隆市東明路10號4樓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10巷1弄5之3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蔡宛芷 住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10巷1弄5之3號1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