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0萬0,713元【公告土地現值15,900元/㎡×占用面積44.0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6,940元,尚欠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