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 黃來喜 洪裕晴 洪薇清 黃美珠 視同上訴人 蕭如霖 蕭存義 蕭芸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 第55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0,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