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KELLY LEE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莊易達(即莊永嘉之繼承人) 莊璨華(即莊永嘉之繼承人) 莊宗儒(即莊永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永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莊永嘉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易達、莊璨華、莊宗儒為被告莊永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永嘉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6月6日死亡, 而莊易達、莊璨華、莊宗儒則為其法定繼承人;因本件開庭期日將至,動輒停止訴訟程序勢將害及其他多達數百名當事人之權益,尤以本件開庭通知早在113年4月15日即已合法送達於莊永嘉,客觀上已賦予莊永嘉完足之訴訟保障,權衡承受訴訟人之權益保障與本件停止所可能衍生之訴訟成本,爰依職權命莊易達、莊璨華、莊宗儒為被告莊永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