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俊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妤律師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64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91,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