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通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通賢 訴訟代理人 周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張 460股 002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張 196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