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黃元修、李明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修 代 理 人 李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8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琅椲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0年6月30日 336,473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