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孟益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