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黃怡婷 住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三街38巷16號6樓 居基隆市信義區孝東路112之2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哲榮 住基隆市七堵區溪頭街9號2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財福(男、民國42年5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829973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6巷284號3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財福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