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邱漢欽 被 告 余祈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轉管轄前來(112年度北小字第1257號),本院於 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向訴外人銳騰通訊 有限公司購買蘋果牌iPad Air 64G平板電腦,總價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上開價金自111年6月9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以每月1期 、每期5,000元,分12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應按週年利率15%計收遲延利息,暨延滯第1個當月計付500元、第2個月當月計付600元、第3個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以收取3期為限,詎被告自111年7月起,即 未依約繳款,而訴外人銳騰通訊有限公司則已將上揭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且此一債權讓與之事實,復據載明於上揭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條而獲被告同意。基此,爰 本於系爭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開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