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敬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原 告 林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被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油站損害賠償,惟未據提出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油站」之組織設立證明(即是否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或獨立之分支機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等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