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敬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原 告 林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自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 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