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 王萬成即王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以其對被告王萬成(即王萬吉)有新臺幣(下同)220萬0,795元債權,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被告王萬成與被告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間之每月得收取之各項租賃所得(包括以動產或不動產出租之 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被 告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聲明異議,原告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王萬成即王萬吉對被告 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於收受本院112年司執字第4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有租賃所得債權存在等語。然因被告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否認與被告王萬成間有任何租賃關係存在,且原告起訴狀亦未表明被告王萬成即王萬吉對被告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坊之租賃關係為何?存續期間?以及完整租金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王萬成對於被告葉嘉祥即二老婆美俥聯盟仿 之系爭租金所得債權」之性質及金額,並以其金額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逕依原告本件對被告王萬成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220萬0,795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逾期未查報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