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仁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月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27元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