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豐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送達代收人 李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5」,惟經本 院按址送達訴訟文書,因查無此公司,而遭退回,致本院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自與前揭規定有悖,原告自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 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