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禹華、王妤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被 告 王妤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