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莊瓊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莊瓊惠 陳鵠 莊瓊玲 林虹均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 字第13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萬6,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