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燕、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昭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 訴 人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勝義等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