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步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步中 李惠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李步中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3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上訴人李惠嫈上訴利益為78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