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吳榮重即龍翔汽車隔熱紙百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其震 被 告 吳榮重即龍翔汽車隔熱紙百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5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及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原借款金額 (新臺幣) 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利率百分之20 1 5萬9,850元 108年8月6日至 113年8月6日止 113年1月6日至 清償日止 4.19% 113年1月6日至 113年7月5日止 113年7月6日至 清償日止 47萬5,000元 2 2,705元 108年8月6日至 113年8月6日止 113年2月6日至 清償日止 4.19% 113年2月6日至 113年8月5日止 113年8月6日至 清償日止 2萬5,000元 合計 6萬2,555元 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