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輔君、歐翠雅美學百貨有限公司、陳冠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32號 原 告 李輔君 被 告 歐翠雅美學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被告歐翠雅美學百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之法國巴黎蜜達絲貴賓卡申請暨客服同意書第十三條約定:「若因此申請書事項產生爭執,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