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冠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陳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