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東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江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東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華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城壕、詹墩照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