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魏漢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魏漢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聶瑞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鎮川、杜俊輝及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6,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