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葉心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葉心堯 林憶如 陳怡如 駱韻茹 李淑芳 吳素梅 簡清雲 游承學 李嘉祥 簡廷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被告各別請求本件遲延利息,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等起訴利益顯屬可分,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與第一審裁判費即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從而,本件原告各別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葉心堯 681,120元 7,490元 2 林憶如 390,225元 4,300元 3 陳怡如 527,395元 5,730元 4 駱韻茹 394,955元 4,300元 5 李淑芳 248,325元 2,650元 6 吳素梅 290,895元 3,200元 7 簡清雲 290,895元 3,200元 8 游承學 134,805元 1,440元 9 李嘉祥 394,955元 4,300元 10 簡廷芯 167,915元 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