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民等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萬6,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