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李美格即美格書畫工作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 告 李美格即美格書畫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李美格即美格畫畫工作室」記載,應更正為「李美格即美格書畫工作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