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基勞簡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基勞簡字第七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基隆簡易 庭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