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全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臺北 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律師 被 告 泰崁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台北縣瑞芳鎮○○路三六巷四三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盧 鏡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