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獅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不足之 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鈺林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四十五元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